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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頁 > 政策法規>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違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(試行)

    省物價局關于印發《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違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(試行)》的通知
    蘇價檢〔2014〕401號

    各市、縣(區)物價局(發改委、發改局):
      現將《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違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(試行)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。

     

    2014年12月16日

     

    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違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(試行)

      第一條 為加強價格誠信單位的日常管理,真正“讓失信者寸步難行,讓守信者一路暢通”,發揮價格誠信單位在價格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引領示范作用,根據《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和《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》(試行)等文件精神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      第二條 各級價格部門對價格誠信單位的管理,適用本制度。
      第三條 價格誠信單位摘牌制度,是指已被認定命名的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水平下降或出現嚴重問題,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各級價格部門依據《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》和《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等文件規定,撤銷已授予的價格誠信單位稱號并收回已頒發的銅牌。
      1、單位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松散,價格組織機構運轉不正常,價格管理臺帳資料不健全。經價格部門兩次以上督促,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整改的。
      2、有明碼標價不規范等輕微價格違法行為,在規定期限內,未按價格部門要求整改糾正的。
      3、被查實有價格違法行為,并被處以價格行政處罰的。
      4、對消費者投訴推諉不辦,侵害消費者權益,被查實有兩次以上的。
      5、在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申報認定中,弄虛作假,騙取榮譽的。
      6、單位或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被其它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或列入失信名單的。
      7、其它不符合價格誠信單位標準的行為。
      第四條 對被摘牌的企事業單位,收回證書和銅牌,取消其兩年內申報價格誠信單位資格。因價格違法行為受到價格行政處罰的,記入價格失信單位名錄,嚴重的,根據《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(試行)》規定,納入黃名單或黑名單。
      第五條 價格誠信單位收牌制度。對已認定并命名授牌為價格誠信單位的企事業單位,自認定發文授牌之日起,兩年后如不申報或申報后未被認定為新一屆價格誠信單位的,其懸掛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起廣告作用的價格誠信單位銅牌,應在當地價格部門監督下,由企事業單位自行取下收藏。
      第六條 價格誠信單位如改變單位名稱、變動隸屬關系、關停倒閉破產和因故撤銷建制的,要于三個月內向價格部門報告,否則,不再保留價格誠信單位稱號。其價格誠信單位證書和銅牌,由當地價格部門予以收回。
      第七條 本制度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。
     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。省物價局和各級價格部門以前制定的有關價格誠信單位管理規定(辦法)等與本制度有抵觸的,一律以本制度為準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來源:省物價局信用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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